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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沈陽物業糾紛一年60萬停車費憑啥歸物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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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月100元的園區內停車費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收上來的60餘萬元的費用誰來用,怎麼用?小區內沒有業主大會,業主個人能不能直接和物業到法庭上叫板?

  昨日下午,沈陽市沈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瞭沈城首例業主因公共利益直接起訴物業案。起訴物業的業主是70歲吳老先生,東北大學退休教師,住在沈河區佳和新城小區。"我們這個小區很大,到現在能有100多棟瞭,在方傢欄這片算是最大的樓盤瞭。小區入住之後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一直都是和開發商簽訂的前期沈陽佳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給我們服務。"吳老介紹,2012年9月,小區開始收取機動車停車費,此時小區內共有508個車位,按每個車位每月收取100元計算,每年物業收取的停車費高達60餘萬元,"說是經過社區摸底調查後,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瞭收費,才正式實施的。"

  不過,吳老對此質疑:"車位占用的是公共面積,這筆錢應該是業主共有。如果是有業委會,這個錢應該是由業委會來分配,物業就是一個服務單位,他們怎麼能支配這筆錢呢?最讓我氣憤的事情是今年一份物業公司公示的關於停車費管理的支出表,這裡面表示他們聘請瞭專門的停車管理人員,每月支出3萬多元,還給稅務局上瞭稅;一共60多萬,他們的管理成本就46萬多。我根本就沒看到什麼專門的停車管理人員,就是原來的保安,原來的保安我們已經繳納過物業費瞭;而且這筆錢也不是物業的營業收入,怎麼能上稅呢?"

  吳老準備和物業叫板時又遇到瞭難題:事兒是全體業主的事兒,不過小區卻又沒有業委會,也沒有大多數業主的授權,業主個人能不能和物業直接打官司呢?吳老四處查閱資料,終於在《物權法》中找到瞭依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是說我自己受害瞭,就可以起訴。"

  2013年7月,吳老將物業公司告上瞭法院,法院經過論證後受理瞭吳老的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擅自出租園區公共用地停車位圖謀不當得利的侵權行為。"吳老表示。"我們已經征得瞭半數業主的同意,不屬於擅自出租園區公共場地;我們收取的停車費用於正常的管理支出,也沒有不當得利。"物業表示。"沒有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行為就是違法行為,最主要的就是錢怎麼用的問題上,那是全體業主的錢,不是物業可以隨意支出的錢!"吳老表示。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3-09-23/09452426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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